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焊接协会,暂无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各地市焊接专业组织、焊接相关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会员及本专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活动,搭建焊接信息、技术交流平台,为推动我省焊接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安徽省机械工业协会,接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易特流焊割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井岗路与雪霁路交叉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群众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市场推广和应用,推动焊接技术进步。
(二)参于或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三)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相关培训,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四)搭建科研、生产、销售、市场互通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
(五)开展群众性的科研与科普活动,激励发明创造。
(六)参于国内外焊接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引、消化和创新。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各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承认。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条件: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与焊接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须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承认;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偿服务的优惠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所有相关证件。团体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2/3以上参会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秘书处年度日常工作和财务状态进行检查、督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暂不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与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常务理事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一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